《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征求公眾意見,加大力度懲處侵權
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在官方網站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并征求公眾意見。侵犯著作權的賠償標準從原來的50萬元上限提高到100萬元,并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功能。
著作權賠償標準上限提高一倍
現行的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而此次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七十二條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和通常的權利交易費用均難以確定,并且經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登記、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登記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對于兩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應當根據前兩款賠償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賠償數額。”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張洪波表示,法定賠償額提高是一大突破,近年來,網絡侵權盜版比較嚴重,比如,資源分享網站、電子商務網站等侵權獲得的收益很高,而權利人幾乎無法得到賠償,依現行法律,法定賠償50萬元根本不能撼動侵權盜版企業。法定賠償提高到100萬元,會對網絡侵權盜版產生一定的震懾作用。
行政管理部門增加查封扣押權
除此以外,《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還增加了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執法手段的規定,特別是增加了查封扣押權。這主要體現在第七十五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與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有關的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于涉嫌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增加了延伸性集體管理內容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還增加了關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的內容。《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六十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權利人授權并能在全國范圍代表權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集體管理的除外。”第六十一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授權使用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公告實施,有異議的,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門委員會裁定,裁定為最終結果,裁定期間收費標準不停止執行。”
“實用藝術作品”被納入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首次將“實用藝術作品”納入了著作權保護范圍,第三條(九)稱,“實用藝術作品,是指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第二十七條規定,“實用藝術作品,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為首次發表后二十五年。”
除此以外,《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還對“孤兒作品”(指作者身份不明或者雖然作者身份明確但查找無果的作品。)的使用作了原則規定,對于此類作品,使用者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并提存使用費后使用作品。
■ 爭議
延伸性集體管理是否合理?
出版人彭倫對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表示了質疑,“這一延伸,所有作者都被組織強制代表了!”“原來作者還不能自由指定一家機構來代理其版權呢。”對此,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張洪波表示彭倫有誤解,“集體管理不是代理,是信托關系,管理會員的復制權、網絡傳播權等作者自己難以行使的權利,目的是使權利人利益最大化。第六十條的關鍵是提醒著作權人要有版權意識,如果不想讓別人管理,比如微博、博客文章、報刊文章,只需在發表時公開聲明即可。比如,彭倫的著作被侵權,但他希望自己單獨維權,只要和文著協表明此意,即可單獨維權——法律不會要求所有人都被延伸集體管理。”
對于有人擔心自己的權利“被代表”,張洪波表示,這完全是多余。草案的出發點主要是解決海量作品授權和眾多作者無法行使著作權也希望有組織幫助處理問題。因此,延伸性集體管理可以解決眾多作者版權無人管理,使用者與眾多作者無法對接實現平衡利益關系的問題。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