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廣美(資料圖)
9月14日報道 近日,臺灣女星孟廣美52歲的地產商富豪老公吉增和被前妻張秋華訴至朝陽法院,稱離婚時財產分割不公,要求重新分割。
張秋華說,她和吉增和相識及兒子出生時,正是吉增和創業期間。2009年7、8月,吉增和與孟廣美相識,同年11月吉提出離婚,2010年1月,張、吉辦理離婚,張秋華得到了三套房產、4000萬元現金和一家資產2億元的公司。
但后來張秋華得知吉增和名下的世貿天階投資(北京)有限公司如今估價60億,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那么,如果離婚時雙方已簽訂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后一方能否要求重新分割呢?本版今天請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專業律師為讀者詳細解讀。
法律看點
1.離婚時已簽財產分配協議,離婚后能否要求重新分割?
2.“小三”介入導致離婚,受害方能否主張賠償?
財產離婚協議沒涉及 離婚后可再分
北京市律師協會婚姻與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米良渝律師說,張秋華能否主張重新分割財產,取決于世貿天階這部分財產在離婚協議中是否已明確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應依法予以分割。
也就是說,如果當初的離婚協議中未涉及到世貿天階,那其應屬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張秋華有權主張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經營股權
負責管理者多分
米律師說,既然雙方離婚時未就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世貿天階股權進行分割,該財產就一直處于雙方共同共有的狀態。當一方主張分割時,應按主張分割時的基準日確認股權價值。
由于公司股權的價值與某一方的投資經營管理行為密切相關,如果世貿天階的公司股權出現升值,在分割時應對投資經營管理一方給予適當傾斜。
離婚協議中已分割 如無欺詐不重分
米良渝律師說,如果世貿天階股權在離婚協議中已經分割,現在張秋華又想反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分割協議,那么,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此種情況,如果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并未發現雙方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則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張秋華要想重新分割財產,應首先舉證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吉增和有欺詐、脅迫等行為,并應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
如果張秋華不能證明當初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吉增和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那么,她就不能再主張重新分割世貿天階的公司股權了。
米良渝律師強調,如果離婚時雙方對房產、公司股權、股票等財產都分割完畢,明確、清晰,且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離婚后即使上述財產出現增值,也不能要求重新分割。
“小三”確實存在 也不能污辱和謾罵
米良渝律師提醒,由于目前我國并沒有立法明確“小三”的法律責任,即使確實因為孟廣美的介入,導致張秋華與吉增和離婚,張秋華也很難追究孟廣美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此類訴訟法院通常也不會支持。
但是,按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可見,即使是受害方認為“小三”的行為確實存在,也不可以進行散播、謾罵、侮辱,否則,對方可以其名譽權、榮譽權等受到侵害為由主張權利,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