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楚生
陳楚生被判賠天娛950余萬元
歌手陳楚生與老東家天娛傳媒的解約官司打了三年多,遲遲畫不上句號。近日,該案終于有了新進展,長沙中院作出一審判決,陳楚生被判賠償天娛以及承擔評估費、受理費共計950余萬元。不過天娛隨后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追加1300余萬元賠償,總金額提升至2200余萬元。對于天娛一棒子打死人的這種做法,很多人表示不解。而再聯想起娛樂圈明星和經紀公司的諸多官司,似乎人們不禁要問,明星和經紀公司的臉為何說翻就翻?一千萬買個自由,對藝人來說究竟是賠是賺?
娛樂圈里官司很常見
娛樂圈從不缺少官司這樣的字眼,而其中最常見的就是某明星和其經紀公司對簿公堂。在娛樂圈,這樣的官司幾乎每時每刻都在上演。當年花兒樂隊與新蜂音樂出現糾紛,雙方合作解除,花兒樂隊向新蜂音樂支付違約金40余萬元,黃圣依曾狀告星輝要求解約,北京世紀元素向黃曉明索賠傭金,上騰娛樂狀告“我型我秀”冠軍張杰要求履約,嚴寬、愛樂團、金海心、陳明、鄧超等幾乎所有的藝人都或多或少曾采取行動表達自己對原來經紀公司的不滿。
選秀藝人矛盾最突出
而最近幾年,選秀藝人和經紀公司的矛盾開始升級。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原因是雙方的合約最開始就簽得不公平。據這位內部人士告訴本報記者,當選秀選手進入全國總決賽的時候,經紀公司就會抓住選手迫切晉級的心態,提出與其簽約并表示全力支持打造新人,“這時候的合約一般都會對選秀藝人很不利。但是為了走紅,一般都簽了。其實不光選秀藝人,一個新人如果有公司愿意簽約,第一反應肯定是激動不已。這種現實心態會使藝人處于從屬地位或者弱勢地位。也是藝人和公司糾紛的最根本原因。”
見“官”矛盾全從利益起
據了解,國內經紀公司的簽約年限一般為五年到十年,目前業內最流行的是八年為期。在這期間,經紀公司和藝人之間的利益分成一般是“三七開”,而一些當紅明星在約滿后續約時,經紀公司會主動降到“二八開”,許多新人還需支付公司的化妝、交通、住宿及訓練開支,收入并不多。這種嚴重失衡的分配使得很多藝人和經紀公司最后對簿公堂。“為了避免藝人中途違約,違約金一般都開得很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藝人經紀告訴本報記者,天娛公司的違約金是一年100萬元,如果藝人提出提前解約,那么按照合約剩下的年數每年支付天娛100萬元,如果要一次性了斷則必須支付300萬元的高額賠償金,超女快男全國前三名的賠償金則是一次性500萬元。
花錢買自由的性價比
事實上,很多提出解約的藝人都付出了巨大代價,周筆暢就是以500萬元違約金和天娛分手后轉嫁樂林唱片的,2006年超女冠軍尚雯婕也是以同樣的天價換得自由身。而此次,陳楚生更要付出近千萬元的代價。那么藝人如此興師動眾地打官司、賠錢,究竟劃不劃算?“演藝經紀合同的性質認定目前尚屬法律空白,沒有形成統一意見。因此很多明星和經紀公司打官司,是很難勝訴的。”一位曾經為某經紀公司做過法律顧問的張律師告訴本報記者,但是對于一些明星來說,賠償金是可以接受的,“離開這個公司,他們或者可以自己做公司,或者可以另尋高就,收入肯定比原來好,發展也好,所以一些明星只要在自己接受范圍之內,都會寧可選擇賠錢。這其中有個性價比的問題。”張律師告訴本報記者,像陳楚生這樣的,如果賠償金過高,就有些得不償失了,“一些這樣的糾紛官司最后也會用和解的方式解決,所以明星在打這樣的官司之前,最好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