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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懷鈺(資料圖)
徐懷鈺指控前東家龍演經紀公司老板吳祖望,冒用其名義盜蓋印章偽照演出合約及寄存證信函;經臺北“地檢署”調查,并未發現吳祖望犯罪實證,所以檢方認為合約為真,判定不起訴處分。
據臺灣“今日新聞網”消息,徐懷鈺控訴吳祖望盜用她的印章,在去年1月20日寄存證信函給享鴻公司,內容表明“徐懷鈺與享鴻公司經紀關系終止”;還指出,去年6月,吳祖望涉嫌偽造她的“演出合約”與上海索爾比公司簽約,導致她違約需賠償龍演200萬新臺幣。
徐懷鈺還提出吳祖望去年1月7日傳給她的短信,“未經你過目與同意,我就私自作主幫你將存證信函寄出”,對此,吳祖望供稱,是徐懷鈺委托他寫存證信函,且在當天就寄出,并非去年1月20日寄出。
調查發現,徐懷鈺與享鴻公司的演藝合約糾紛,都授權吳祖望處理;虛構“演出合約”的部分,日前經臺北“地院”調查,此份合約為真,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