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近一個月的調查取證,朝陽區交警支隊終于在昨天對“周逃逃”撞車事故做出了責任認定:演員周杰被認定超速駕駛、肇事逃逸,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新月出租車公司司機高某拐彎時未讓行直行車輛,負次要責任。同時現場還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周杰事發時屬飲酒駕車。若此認定生效,周杰將被處二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或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對于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出租車司機表示,將與公司方面進行協商,確定是否申請復核;而周杰的代理律師卻持有異議,表示將會盡快提出復核。
認定:周杰超速、逃逸負主責
昨天下午3點,北京市朝陽交通支隊門外聚集了多家媒體。出租車公司車隊隊長和受傷乘客家屬將到交通支隊事故科領取事故認定書,而周杰本人則未到場,由兩名代理律師代簽事故認定書。由于事故認定會議并不對外公開,所以眾多媒體只得頂著烈日苦守在門口。4點左右,朝陽交通支隊宣布:周杰駕駛車輛超速行駛,且棄車離開現場,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約占78%);新月出租車公司司機高某駕駛車輛左轉彎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約占22%);高某車內兩名乘客沒有與事故發生有關的過錯行為。
交通支隊還認定:事故后,周杰雖報警,但未履行保護現場、在現場等候處理的法定義務,棄車離開現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屬棄車逃逸行為。
據交通支隊介紹,如果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可在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交管部門將在復核結論作出后的5日內,對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處罰:尚不構成犯罪 周杰或并處拘留
交管部門有關負責人說:“如果當事人對事故定責沒有異議,將在5天內對事故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事故處罰情況將及時公布。”
據了解,周杰的行為被認定為“棄車逃逸”,“棄車”是對逃逸行為的一種形容。我國刑法規定,情節嚴重的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依法可以判處2至7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周杰的行為符合交 通肇事的構成要件,如果有人受了重傷或死亡,那他的行為無疑構成了交通肇事逃逸罪。但如果只受了輕傷,尚未達到交通肇事逃逸罪的量刑標準,則該司機的行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可以根據有關的交通管理辦法進行處罰,并支付受害人的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在這起事故中,因為出租車司機也被認定存在過錯,所以周杰的責任可以適當減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及扣12分的處罰,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時,周杰還要因為駕駛無牌車、超速等行為接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