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央視動畫起訴杭州大頭兒子公司侵犯著作權”案二審在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下稱“深圳中院”)。深圳中院當庭宣布維持一審判決結果,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杭州大頭兒子公司”)侵犯了央視動畫有限公司(下稱“央視動畫”)95版、13版動畫片、2014版電影中大頭兒子人物形象著作權,應立即停止涉案侵權產品的授權生產和銷售行為,杭州大頭兒子公司需賠償央視動畫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80萬元。
法院二審宣判侵權成立
此前,因杭州大頭兒子公司授權生產企業使用《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動畫片中人物形象來生產相關衍生產品,央視動畫以其侵權為由,向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9年6月4日,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定被告杭州大頭兒子公司侵權央視動畫行為成立,判令其賠付80萬元。杭州大頭兒子公司不服判決,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深圳中院二審,在對關鍵證據、侵權事實、賠償金額進行公正審理后維持原判,判定杭州大頭兒子公司授權生產、銷售的商品形象使用了央視動畫主張權利的95版、13版動畫片、2014版電影作品,侵犯了央視動畫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深圳中院責令杭州大頭兒子公司停止涉案侵權商品授權生產和銷售,并判決杭州大頭兒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央視動畫損失80萬元。
著作權歸屬成為定案關鍵
本案中,“大頭兒子”著作權的歸屬是關鍵判定因素。本案一審中,中央視動畫提交了一份原草圖設計者劉某某親筆簽名的1995年2月8日聲明,該聲明載明劉某某同意將由其本人設計的動畫系列片《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片中主要人物造型設計全部版權及全部使用權歸制片單位所有。
一審中,原告以其自行委托鑒定的司法鑒定書來佐證:經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劉某某于1995年2月8日簽訂的著作權確認書筆跡與其曾簽署過的九份樣本文件的簽名在寫法、結構、布局等多方面特征相符,判定簽名為同一人所寫。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基于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規則,認定“1995年2月8日聲明”這一新證據,并無不當,不存在與先前判決的既判力相沖突的問題。(記者 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