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4日,王寶強突發離婚聲明,稱妻子馬蓉出軌自己的經紀人宋喆,并決定解除與馬蓉的婚姻關系,停止與宋喆的合作。后王寶強到法院起訴其妻馬蓉要求離婚。馬蓉也委托律師到法院起訴王寶強侵犯名譽,要求刪博并道歉30天。去年10月18日下午,王寶強起訴馬蓉離婚、馬蓉起訴王寶強侵犯名譽權兩起案件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開庭,王寶強與其律師張起淮一起現身參與了庭審。距離此事過去一年多之后,北青報記者從知情人處獲悉,王寶強的前經紀人宋喆目前已經被抓獲,罪名可能是涉嫌職務侵占。職務侵占是什么罪?可能會判幾年?悟空問答上眾多網友展開了熱議:
王寶強前經紀人宋喆被抓,他犯了什么罪?將面臨什么處罰?
答主:@羅爺法律
宋喆被抓的事情網上吵得沸沸揚揚,各路法律大咖出來發表自己的觀點,宋喆被抓,他犯了什么罪?將面臨什么處罰?大家把所有的焦點集中在職務侵占罪上,而王亞中律師在他的文章當中卻有一個不同的觀點,大家可以看看,以下是文章的主要內容:
昨夜勁爆新聞,搶了王寶強的女人、偷了王寶強財產的史上最強隔壁老王---宋喆被刑拘,罪名是涉嫌職務侵占罪,起因是王寶強的財產全部被轉移到了經紀人宋喆的父母名下。
一場離婚官司,居然打出了刑事犯罪的規模,這全靠王寶強當初的英明神武,請了一個刑事律師,來打離婚官司啊。
想當年,王寶強在外累死累活的掙錢養家,最信任的經濟人卻在家睡他的老婆,花他的錢。待寶強發覺味道不對時,老婆馬蓉已經伙同情夫宋喆搬空了家產,擺出一副讓王寶強離婚時無財產可分,凈身出戶的架勢。可憐寶強,起訴離婚時,已經身無分文,據說連訴訟費都是借的,端的是山窮水盡,被逼上了人生的絕路。
好在,王寶強在這人生最艱難也最關鍵的時刻,做出了他一生當中最最明智的決定:請一個律師保駕護航。這個決定直接導致一年后寶強絕地反擊,打了個大大的翻身仗。王寶強請的這個律師,據說是代理過李天一輪奸案的刑事律師。當初好多離婚專業律師對此頗為不忿,一個搞刑辯的,憑什么來摻和家事糾紛。今日看來,刑事律師辦離婚案,辦的更加的波詭云譎、風生水起啊。
事實上,宋喆真的涉嫌職務侵占罪嗎?顯然不是。宋喆不過是幫助馬蓉轉移婚內財產罷了。王寶強的律師代理控告宋喆職務侵占,乃是《律師三十六計》兵法中的兩個計謀,名曰:借刀殺人,圍魏救趙。
王寶強的財產通過馬蓉,通過宋喆,到了宋喆父母名下,據說宋喆父母現在已經辦了離婚,財產七拐八繞,取證難度相當之大。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力十分有限,控告宋喆職務侵占,則可以借助警方強大的偵查能力,查清財產去向,是為:借刀殺人之計。
如今宋喆被刑拘,警方應該已經順藤摸瓜,掌握了財產轉移的確鑿證據。宋喆要想脫罪,惟一的選擇是辯稱這些財產并非自己占為己有,而是幫馬蓉代持。馬蓉跟王寶強是兩口子,占有這些財產是合法的。宋喆是隔壁老王,占有這些財產是非法的,但如果是幫馬蓉代持,宋喆只是掛名,實際財產所有權仍然是馬蓉的,則宋喆占有這些財產又變成了合法的。
聽起來有點兒繞,簡單地說,宋喆要想擺脫職務侵占罪名,必須承認轉移到父母名下的財產系幫助馬蓉代管的,并不是自己想非法占有。如此一來,宋喆是沒事了,但馬蓉則涉嫌故意轉移婚內共同財產。依照《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看見沒有。宋喆一旦招供,馬蓉則面臨返還全部轉移走的財產,且在離婚訴訟中可能會凈身出戶的后果。此為:圍魏救趙之計。
看起來刑事律師辦離婚案,一樣的鋒芒測漏,大殺四方啊。
王寶強能有今日絕地大反擊、翻身把歌唱的美好局面,全仗著一個靠譜的律師在幫他仙人指路,點石成金啊。
行文至此,亞中不得不再提一句被翟欣欣三兩句話嚇得跳樓自殺的蘇享茂。亞中此前曾兩度撰文《蘇享茂自殺事件:縱然身家千萬,沒個律師朋友等于白干》(閱讀量30萬+)、《毒妻啟示錄:網上婚騙太多,相親還得媒婆》,來論證蘇享茂當初如果隨便找個律師咨詢一下,就他那點事兒,被律師隨便操作一下,最后跳樓的就不會是他蘇享茂,而應該是那個毒妻翟欣欣。
可惜啊。人生不能重來。雖然欣欣像蓉,然而蘇和王的結局,一個死無全尸,一個反敗為勝,實在是天壤之別、陰陽之隔。究其根源,王寶強和蘇享茂之間,僅僅是隔了一個決定生死的律師而已。
王寶強前經紀人宋喆被抓,他犯了什么罪?將面臨什么處罰?
答主:@韋喜知識產權律師
一、首先明確職務侵占罪的定義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宋喆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根據新聞,“王寶強的資產已經全部被劃到了經紀人宋喆父母名下的卡上,王寶強公司早已被搬空”,宋喆無故將王寶強公司的資產轉移占有,侵犯了王寶強公司對公司財產的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
(2)依靠、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
(3)依靠、憑借權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權限。
2、必須有侵占的行為。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本案中,宋喆是王寶強的經紀人,全面負責王寶強的公司事務,之前新聞中也有提到,有一期真人秀的節目,未經王寶強本人同意,宋喆單方面回絕節目組的邀請。這也體現了王寶強對宋喆的信任,據此,可能一些私事也是有宋喆代為處理。宋喆也正是利用這種便利,能夠實施轉移王寶強公司財產的行為。在王寶強公司沒有一定的權利,不可能將公司順利搬空,王寶強卻還蒙在鼓里。
根據新聞,宋喆也確實實施了轉移王寶強公司財產的行為。
在數額方面,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二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可見,職務侵占罪的“數額較大”是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一下,“數額巨大”的是一百萬以上,宋喆轉移的財產數額需要等待警方的調查結論予以認定。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
宋喆應當屬于王寶強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于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從新聞看,宋喆明顯具有轉移王寶強公司財產的主觀故意
綜上,宋喆極有可能職務侵占被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