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8日,央視知名動畫片《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著作權之爭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央視動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央視動畫”)勝訴。法院判定被告杭州大頭兒子文化有限發展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公司”)、北京時代佳麗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授權生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被告杭州公司賠償原告央視動畫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80000元。
案件起因是杭州公司未經央視動畫許可,擅自大量授權他人使用央視動畫享有著作權的大頭兒子人物形象生產、銷售玩偶。
法院在判決中認定央視動畫享有95版動畫片、13版動畫片的著作權,對兩版動畫片中的三個主要人物形象享有著作權。通過對比杭州公司授權生產、銷售的玩偶形象與央視動畫主張權利的涉案動畫形象,二者明顯一致,杭州公司抗辯提出的權利依據,均沒有事實基礎,法院不能支持其享有權利基礎的抗辯主張。故可以認定杭州公司授權生產、銷售的玩偶形象使用了央視動畫主張權利的作品,顯然侵犯了央視動畫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此外,對于央視動畫提出的共計280000元的賠償數額,法院綜合考慮到杭州公司獲得權利的途徑、使用涉案人物形象的時間等因素,具有合理性,判定予以全額支持。對于涉案產品杭州公司和北京時代佳麗商貿有限公司須進行下架、停止授權生產、銷售行為。
20多年以來,中央電視臺央視動畫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悉心打造大頭兒子一家動畫品牌,并使之成為全國家喻戶曉的動畫明星。中央電視臺央視動畫一直享有《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動畫片三個主要人物形象的全部著作權。
此次央視動畫在北京的勝訴,再次明確了央視動畫對動畫片《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及動畫人物的著作權。北京朝陽法院的判決彰顯了法律的公平與正義,說明我國司法環境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極大加強和進步,充分體現了著作權法中鼓勵原創與創新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