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鎖連城》
4月8日,被稱為中國文藝版權第一案的“瓊于案”,在北京高院二審開庭。隨著一份“臺灣智慧財產局的函以及1992年《梅花烙》在臺灣地區的登記資料”的新證據提出,該案二審進入激烈的辯論,經過一天的取證質證,法庭最終未當庭做出判決。
這起2014年最為公眾矚目的編劇紛爭再次引起軒然大波,從指向瓊瑤方隱瞞法庭的新證據,到之前“連坐停播”的判罰模式,此案留給世人的思考已不僅僅是瓊瑤于正編劇糾紛那么簡單。作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里一個史無前例的判例,“瓊于案”的二審判決將對中國影視產業發展帶來什么影響?《宮鎖連城》能否改寫停播的命運?“瓊于案”上訴方代理律師、上海普世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向農為你獨家解讀。
焦點一:新證據意味著瓊瑤不是本案的著作權主體?
二審時上訴方出具了一份新證據,有評論認為是“顛覆性”的,那么這個證據在法律上意味著什么?可能導致什么后果?
對此,李向農律師表示:“根據一審庭審中瓊瑤方代理律師提供的資料和說辭,我們對對方作品權屬問題始終存有疑問。但遺憾的是一審法院采信了瓊瑤方的說辭。我本人此后一直在研究了解臺灣地區目前著作權法狀況及歷史演變情況,在二審期間我終于知悉了臺灣地區著作權查詢的路徑,并依法調取了《梅花烙》作品在臺灣地區的權屬登記狀況。之所以我們一直持續在做這個工作,是因為這項證據能切實證明被上訴人不是本案的著作權主體,也就是說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因此這項證據確實有顛覆性的意義。這份證據本來應該由瓊瑤方主動提供,但是瓊瑤方從未提及,并且在法庭上一直堅稱《梅花烙》劇本著作權自始至終由瓊瑤享有,同時還補充提供了林久愉與怡人傳播有限公司的證詞,宣稱瓊瑤自始始終享有劇本著作權。顯然無論瓊瑤方還是證詞都對著作權問題有故意隱瞞。而原審在《梅花烙》著作權屬認定上存在事實錯誤。顯然這一錯誤就已經反映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審理程序存在問題。”
有記者問為何著作權主體的問題在一審時沒有核實?對此,李向農回答:“在一審的起訴狀里,原審原告反復強調《梅花烙》自創作之初到現在都是由瓊瑤享有完整著作權,一審庭審階段我們五方代理人就主體問題曾數次向法庭提出過相關作品有無做過登記及作品著作權不屬于瓊瑤等異議,要求一審原告提交著作權登記資料,但是原告沒有交,一審法院也沒有深入核實。”
焦點二:停播整部影視作品暫無法律規定?
“瓊于案”一審判定電視劇《宮鎖連城》有9處橋段與《梅花烙》類似,因此被判停播。9處橋段在《宮鎖連城》整體900多個橋段中占比近1%,以不到1%部分的侵權比例而一審被判停播受到輿論的廣泛關注。
對此焦點問題,李向農也認為,以此比例確認停播的案例,目前他們尚未接觸過。相反,許多案件雙方的相似點遠超過這一比例,也未認定為侵權。“比如上海某某文化藝術有限公司訴上海滬劇院等侵害作品 《胭脂扣》改編權糾紛案、北京三中院審理的李鵬訴石鐘山等侵犯其作品《潛伏》著作權糾紛案。”
很多人拿此案與十年前的郭敬明抄襲莊羽案進行對比,當年《夢里花落知多少》也被判停止出版發行。對此,李向農認為兩起案件存在明顯區別:首先,“郭案”為文字作品之間的比對;“瓊于案”則是文字作品與影視作品之間的比對;其次,“郭案”相似比例遠高于“瓊于案”;第三,“郭案”判侵權停止出版,是基于著作權法對出版者明文規定的法律審查義務。但影視作品投資者沒有法律規定其具有必然的審查義務,而且也沒有法律規定一定要判決停播整部影視作品。影視作品不同于文字作品,二者之間沒有統一的比對判罰標準。“影視作品拍攝完成過程中,導演、演員、服裝、道具、舞美、燈光、配樂等都貢獻出了創造性的勞動,是共同智慧的結晶。如果僅因為編劇環節出現如此低比例的相似,而輕易判決停播,實質上將編劇的著作權利無限擴大,并凌駕于其他影視劇創作人員的獨創努力之上,必然造成其他領域演職人員利益受損。 ”
焦點三:“連坐”判罰打擊面大,將滋生行業亂象?”
因為“瓊于案”原審被告多達五方,除了于正本人以外,還有四家影視投資公司。有輿論認為這是“連坐”判罰。李向農表示認同輿論的這種理解:“法院判決共同侵犯改編權的前提,應當是制片者與編劇共同進行了創作改編活動,存在共同故意或者過失的主觀意思,以及實施了創作的行為。如果制片者本身未參與編劇創作工作,僅是購買了成熟的劇本,顯然制片者對劇本侵犯原作品改編權既不知曉也未參與,制片者依照法律的程序對最終被認定為改編的作品進行攝制,不應當認為侵犯了原作品的攝制權,因此不應就此承擔連帶責任。”
隨著此案引起的業內外影響,有多家影視投資公司表示,“停播大大提高了他們的投資風險系數”。對于“因編劇部分侵權導致整劇停播會不會影響影視行業的發展”的問題,李向農認為:對投資方而言,影視投資風險及投資成本的加劇是顯而易見的,需要請既通古今的編劇專家又通中外法律的“天使團隊”來對每次擬投拍電視劇劇本進行侵權判斷。其次,對編劇而言,其創作的風險也將加大,因為原審判決并未清晰劃分出合理借鑒與侵權作品之間的差別,未來編劇行業將成為高危行業。再次,對于影視行業類型片的發展可能打擊比較大,因為類型片比如家庭婆媳劇、抗戰劇、偶像劇等在人物關系、橋段、整個故事結構方面都很接近,這也是類型片的特點。如果按照原審判決的邏輯來看,許多類型片都已構成侵權嫌疑。最后,還可能催生出一類職業,這些人每天大量研究他人之間的作品是否相似,相信可以預見到在全國范圍會發生大量類似侵權糾紛,甚至滋生行業亂象。
二審后,有人大膽地推測,如果《宮鎖連城》刪除涉嫌侵權《梅花烙》的9處橋段,是不是就不再構成對《梅花烙》的侵權?就有繼續發行播出的權利?
李向農認為這種推測從理論上說確實是可行的。“這也說明這些相似情節實質上并非《宮鎖連城》劇的基本表達,刪除也不影響作品播映。”
焦點四:二審若改判將是法治文明的一大進步?
作為瓊于案律師,二審宣判前雙方都將做出努力。從上訴方來說,也將在一些方面提請法庭注意。“瓊瑤方至今未提供確信為1992年的劇本,電視劇上署名編劇為林久愉,尤其是對方一直未提交的、我方從臺灣地區剛剛調取的著作權登記資料,足以證明瓊瑤非梅花烙劇本著作財產權人,劇本系制片者購買所得,9處橋段不構成事實抄襲、兩部作品不構成整體相似,整劇停止復制、發行和傳播不合情不合法不合理,制片方不構成侵權,500萬元賠償金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據等各方面,我們都提出了質疑,并提供了充分的依據。我們提請法院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如果二審做出改判,那這起案件對中國影視產業鏈和中國知識產權法產生將有什么影響?李向農回答:“改判要根據不同改判結果來定,如果能認定為兩部作品不侵權,能夠給業內比較清晰的思想和表達的分界線,有利于保護公眾利益,也為后來行業內和法律界樹立了標桿,區分了侵權作品與非侵權作品之間的界線;如果認定侵權,但不要求停播或者要求刪除相關情節后播出,更是一種進步,平衡了原作者與改編作品創作者、投資者之間的利益,尊重了影視作品中創作人(包括編劇、導演、演員等等)等獨創性的勞動。因此,如判決相關侵權部分不予播出,而允許非侵權的獨創性部分予以展示,顯然更為公平。 ”
作為法律人士、本案親歷參與者,李向農認為這個案子將帶給業界很多啟示。比如:“從整體而言,我們建議投資者、編劇等協會應在廣電總局下設立有關的版權鑒定委員會,在劇本購買階段,編劇或者投資者可以事先將劇本提交進行事前審查。如果委員會認定存在相似的橋段,投資者可以選擇不再繼續投資,損失由編劇承擔。如果劇本審查不存在相似橋段的,投資者可以進行進一步投資。否則,如由投資者單獨進行審查,不僅投資者沒有專業審查能力,而且也浪費成本。對于編劇而言,這也會構成一種有效監督措施,有利于行業規范的形成。”
文/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