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報道(特派記者 李敬欣 張渝)以代言人的名義和形象做推薦證明的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和醫療廣告,今后將不得在公眾媒體上出現。
昨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對涉藥、涉醫、涉煙、涉酒廣告和廣告代言人進行了嚴格的規范。
要點:醫藥醫療廣告不能宣稱“療效”
廣告法修訂草案規定: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修訂草案還規定: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以后,不但明星不能代言醫療醫藥廣告,一般人也不能代言。
要點:煙草廣告不能“登”上公共場所
根據修訂草案,禁止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公共場所、醫院和學校的建筑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櫥窗煙草廣告。
要點:只要與虛假廣告“沾邊”都將被追責
修訂草案規定,對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予設計、制作、發布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及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的廣告代言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更為明確的是,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員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此次,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廣告法的各項規定均適用于互聯網廣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已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要點:10周歲以下孩子不得做廣告代言人
修訂草案規定: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針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含有以下內容: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
新增的這一條款有利于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要點:硬往車里或手機里塞廣告最高罰1萬元
修訂草案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信箱等發送廣告。違反此規定,最高可予1萬元罰款。
孩子“上鏡”怎樣算代言廣告?
修訂草案規定:不得利用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這意味著,時下火熱的天天、cindy等小童星們將不能再代言廣告。
不過,有關人士分析認為,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義做廣告宣傳,屬于廣告表演,不屬于廣告薦證;廣告表演者無須為角色行為負責,而廣告薦證者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由于童星們有一定名氣,他們為廣告做宣傳的行為屬于代言。
原標題:廣告法修訂草案:10周歲以下孩子不得做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