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曉松。(資料圖)
3月31日,國家版權局發出通知,公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其中第四十六條,關于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可不通過原作者同意進行翻唱的規定,瞬間引起了音樂界人士以及網友們的大量關注,更有網友戲言稱:“內地音樂將進入翻唱時代,旭日陽剛不僅能唱《春天里》,還能唱《愛情買賣》了。”
《春天里》翻唱不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發布,引起大量音樂人的爭議,特別是第四十六條:“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內地音樂人、歌曲作家李廣平在微博中寫道:“誰來保護我們辛辛苦苦創作制作的歌曲作品?”并舉出了搖滾歌手汪峰的例子:2011年,農民工組合“旭日陽剛”在春晚上憑借搖滾歌手汪峰的歌曲《春天里》一炮而紅后,商演、代言等活動便接踵而至,《春天里》也成為“旭日陽剛”出席活動的必唱曲目。但隨后,該曲的作者汪峰在2月11日發表博文,要求“旭日陽剛”立即停止演唱《春天里》。從法律層面來看,汪峰作為歌曲《春天里》的版權所有者,要求對方停止翻唱自己的歌曲,屬于行使自己的權利,但如今的情況則不一樣了。李廣平在微博中寫道:“按46條,《春天里》火了吧?汪峰出版三個月后,我按48條向音著協交錢翻唱,我也火了!汪峰上哪說理去?他能告我?不準我唱?翻吧翻吧不是罪,讓汪峰無歌可唱!”
高曉松提出三大疑問
同時,對于此修改草案,著名音樂人高曉松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昨日下午4點7分,他在微博上寫道:“一首新歌在三個月內是難以家喻戶曉的,在這時就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翻唱翻錄,和一首歌紅了幾年你再去翻唱翻錄性質完全不同,這是赤裸裸的鼓勵互聯網盜版行徑。最蹊蹺的是新法只寫‘錄音制品’,為何不包括電影電視劇?如果所有知識產權都只保護3個月,我們愿意共同獻身。”下午4點20分,高曉松再次更新了微博,質疑國外的錄音制品是否包括在內,并稱:“這個新法唯一的好處,就是Lady GAGA新專輯發表三個月后國內就可不經授權使用及翻錄。”下午4點51分,高曉松第三次更新微博,寫道:“大批版權人并未授權那些政府辦的集體管理組織,為何立法強制由他們收費?”
音樂人呼吁保護版權
除了表示質疑和憤怒之外,更多的內地音樂人則在微博上呼吁重視保護版權。搖滾歌手汪峰昨日在微博上表示:“時代到了今天,當全世界絕大多數尊重文化和創造的國家,因為盜版和非法下載音樂而制定更嚴厲的法律時,我們竟然頒布了如此匪夷所思的新法規!這悲哀該如何形容!對于所有不勞而獲的家伙這意味著什么?對于所有善良的創作者又意味著什么?”內地音樂人小柯()則在博客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表示:“音樂制作公司或社會版權代理公司的全部核心內容就是‘版權’,48條等于拿走了音樂制作公司或社會版權代理公司的核心資源,既然‘草案’是拿出來征求意見,這就是我的意見。尊重勞動者,腦力勞動也是勞動者,請尊重并且單純的保護版權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節選
第四十六條 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第四十七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其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視聽作品,應當取得制片者許可。
第四十八條 根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使用前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二)在使用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
(三)在使用后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同時報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稱、作者姓名和作品出處等相關信息。使用者申請法定許可備案的,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其官方網站公告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