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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離婚協議的簽字,鋒芝五年婚姻將結束。
“相愛容易相處難,要離婚更難”,張柏芝6月30日收到謝霆鋒律師發出的離婚協議,但簽了字,婚姻就灰飛煙滅?依香港判決慣例,文件送入家事法院,即便雙方愿好聚好散,至少也要4個月。且“法院宛如照妖鏡”,官司一開打,雙方丑事將無所遁形,預計“陳冠希合照”將是關鍵證據。
臺灣媒體報道,據香港離婚法令,呈請人(訴請離婚者謝霆鋒)必須提出對方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5選1):對方不合理行為、有通奸之事實、分居1年且對方同意、分居兩年、遭拋棄,不知去向達1年,法院認同才接受申請。
據悉,謝霆鋒將引用其中的“不合理行為”,舉證范圍包含太太行為或性格使他無法一起生活,例如常醉酒、不關心家人等。若單純懷疑太太通奸,雖無足夠證據,只要指出太太與不知名(或知名)異性有不正當交往即可,最關鍵例子就是張柏芝被陳冠希淫照所害,卻私下和好,再度合照。看來,陳冠希成活證人,照片也無法私下收藏,勢必被列入法庭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