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靜雯奪女案初判。(資料圖)
昨天(31日)上午,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裁定,賈靜雯、孫志浩的女兒“梧桐妹”監護權由雙方共同擁有,但父親孫志浩為主要監護人。對此,賈靜雯通過律師事務所發出聲明,將提抗告以維護小孩權益。
賈靜雯與孫志浩7月簽字離婚后,雙方為女兒“梧桐妹”監護權對簿公堂。賈靜雯同意放棄上海房產1/2的產權,孫志浩同時也放棄對賈靜雯財產的請求權,但雙方均不放棄對女兒的監護權。此后,法官經庭訊與查訪獲知,賈家和孫家都有相當豐沛的資源,對“梧桐妹”也都很照顧,因此認為雙方都適合擔任女兒的監護人。另一個重要因素是,“梧桐妹”對父母都存有好感,無法表達更喜歡爸爸還是媽媽,因此最終判定由賈靜雯和孫志浩共同監護。
不過,孫志浩提出“讓梧桐妹到美國就學”,這是一大優勢,所以法官暫時判定孫志浩是主要監護人。由于孫志浩要“梧桐妹”到美國就學,賈靜雯想把女兒留在臺灣,面對可能產生的爭議,如果兩人不服裁定,可向家事法庭合議庭提出抗告。
昨天下午,賈靜雯通過律師發表了相關聲明。聲明提及去年9月美國法院即認定賈靜雯為小孩的主要照顧者,所以對于臺北地方法院做出的裁定,她無法接受,也表示遺憾。賈靜雯認為這只是做到表面上的公平,并提出發達國家的研究報告指出,此舉將會對小孩身心發展造成不利影響。為了不影響小孩的權益,賈靜雯將會在收到判決書后提出抗告,要求臺北地方法院廢棄原裁定。
聲明如下:
一、從2009年9月到美國打官司取得小孩護照回臺灣,賈靜雯十分信任法院的公正,美國法院認定小孩是由賈靜雯為主要照顧者,以及認定孫志浩是不法帶小孩到美國隱匿,將孫志浩在美國的訴訟請求駁回,美國法院讓賈靜雯將小孩帶回臺北,美國法院的判決對于被剝奪親權的賈靜雯十分重要,才能有機會與女兒相處至今。
二、對于臺北地方法院的裁定內容,賈靜雯無法接受,將于收到裁定后依法提出抗告,要求廢棄原裁定。因為訴訟期間孫志浩不適任監護之證據均已庭呈法院(包括美國法院裁定及相關證據),所有證據均可證明孫志浩對女兒諸多不良影響,無法理解法院對這樣的證據數據視若無睹,顯然有違法理!
三、共同監護好像做到表面上的公平,但國際間及歐美先進國家早已針對心理學實證研究,共同監護反而會對子女之身心發展造成甚為不利之影響,臺北地方法院竟裁定以臺美兩地共同監護,顯然沒有顧及子女最佳利益。
四、梧桐妹出生在臺灣,生活在臺灣、上海,如果不是被孫志浩刻意不法帶往美國隱匿,她根本不會跟美國有任何連結關系,臺北地院竟裁定讓梧桐妹到美國就學,豈非變相鼓勵大家偷偷把小孩帶走,先搶先贏的違法行為?
五、梧桐妹雖有雙重國籍,但是幼年原則、同性別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都是子女最佳利益的評斷原則,臺北地方法院舍此不為,實令人遺憾!
六、賈靜雯會為了女兒勇往直前!謝謝大家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