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綱徒弟打記者事件,愈演愈烈了。其實李鶴彪的動作并不猛烈,受傷記者也沒什么大事。但這個事已經徹底變了味:有綱絲忠心護主賣力起哄的;也有郭德綱與BTV的多年恩怨 其實,還是有必要回歸事實本身。
首先,事件的起因是郭德綱占了公共綠地。郭的解釋是:當初買房子時,開發商答應的。從法律上說,這解釋站不住腳。郭德綱也算是老江湖了,拿出房產證來看看,那塊綠地在不在你的房產證上,自己心里明鏡似的,不用拿開發商當擋箭牌。現在圈地的是你,不是開發商;你覺得你被開發商忽悠了,你找開發商理論去。
有綱絲說,全北京這么多的圈占綠地,你們記者怎么不管?很簡單,你是名人,名人圈占綠地才有新聞價值。再說了,別人會把這種事當成包袱在舞臺上抖嗎?你利用了話語權為自己占綠地說話,怎么就不許媒體介入了呢?
第二就是采訪權和所謂“私闖民宅”的問題。
從錄像中看,女記者是先象征性敲了敲門,之后走進玄關,呼叫屋主,就站在二門口,李之前也是好好跟他們理論的,不知怎么就開始動手了,沒有跡象顯示記者是想闖進屋里。情勢至此,等你們打了人之后,再說人家“私闖民宅”,這很沒有意思。
有綱絲說,私闖民宅在外國開槍都可以。如果真按英美法那么搞,李打人有理,為什么要道歉呢?按英美法的禁止反言的原則,你道歉之后就承認人家闖得有理了。
不少媒體人也反應過度,堂堂的輿論監督權,用在郭德綱的八卦新聞里,有點過。說記者有采訪權,就覺得可以直眉瞪眼地往人家闖,這想法明顯不對。
眾所周知,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就是言論自由法案,但在美國新聞傳播法里,非法侵入和侵擾都屬于侵權:前者是指記者直接進入私人領域;后者是在私人領域之外,對當事人造成的“高度冒犯性行為”。
簡單地說,錄像顯示記者還算不上私闖民宅,李鶴彪“打人”當然不能叫正當防衛。記者被“打”也算不上維護新聞自由,這個事本身不大,上綱上線沒有意思。
回到問題的起因,郭德綱圈占公共綠地,這個官司打到東交民巷去,也是你輸。不能覺得你是名人,就不把鄰居當回事,說什么“我們院有幾個窮人成立了業主委員會”,這話說得很“骯臟”,很有你以前所反對的“主流相聲演員”的嘴臉。郭德綱可能覺得失言了,在博客里把“窮人”解釋成“窮兇極惡的人”,這很沒意思。咱也不指望你藿香正氣,維護宇宙和平,做一個不招鄰居恨的人是最起碼的。郭幫主,您還是收了神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