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柏芝
就在昔日娛樂圈爆出的“艷照門”事件從轟轟烈烈逐漸歸于沉寂之時,義烏浪莎集團的一紙訴狀再次將該事件拉回世人的眼前。有媒體記者于6日從義烏浪莎集團總裁翁榮弟處得到證實,浪莎集團以“艷照門”事件使浪莎損失巨大為由,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其昔日產品形象代言人、香港影星張柏芝索賠,索賠金額高達4150萬余元。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企業稱受“艷照門”影響損失巨大
2008年1月,國內外上百家媒體,連篇累牘刊載了與張柏芝有關的“艷照門”丑聞事件。一時間,與此相關的各種負面消息鋪天蓋地,張柏芝的公眾形象也是一落千丈。
當時,張柏芝正是義烏明星企業——浪莎集團的形象代言人。受“艷照門”事件影響,“浪莎”圍繞張柏芝代言所進行的一些包裝、設計付諸東流,并導致“浪莎”大量產品積壓,銷售受阻,品牌價值等無形資產也遭受損失。“艷照門”事件發生后不久,浪莎集團就更換了代言人,聘請另一明星徐熙媛(大S)代言浪莎系列產品。而在合同期內中途換人,浪莎集團也為此付出了巨額的資金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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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柏芝
早在去年10月份的義烏國際博覽會期間,翁榮弟在接受采訪時,就表示了要狀告張柏芝的意圖。當時,翁榮弟說,“艷照門”中明星們的所作所為,徹底超越了中國傳統的道德底線,要受到譴責,而張柏芝作為“浪莎”的形象代言人,給“浪莎”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是張柏芝違約在先,“浪莎”將訴諸法律。
對于為何選擇在此時起訴、為何索賠4000多萬、是否和張柏芝方面聯系過等問題,翁榮弟都沒有過多談論,他表示現在大家不要做過多評論,靜觀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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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柏芝
張柏芝曾兩次起訴“浪莎”沒有結果
在“浪莎”狀告張柏芝之前,張柏芝就曾經兩次狀告過浪莎集團。
2005年11月,浪莎公司花230萬港幣請張柏芝拍攝廣告,使用期到2007年12月31日。浪莎對張柏芝的“絲襪誘惑”很滿意,于2007年12月提出再簽一年,這一次,浪莎還提高了籌碼至380萬港元。但“艷照門”事件發生后,“浪莎”臨時換人轉投了徐熙媛(大S)。
2008年5月,張柏芝發現“浪莎”未經其同意便在公司網頁上對第一份合約期內拍攝的平面廣告進行宣傳,張柏芝認為第一份合約已經到期,“浪莎”侵犯了肖像權,隨即要求“浪莎”停止侵權、公開登報道歉,并賠償200萬元。當時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柏芝與“浪莎”前后簽訂了兩份廣告合約,雖兩份合約的經紀人不同,但均表示張柏芝本人同意浪莎公司在襪類產品上使用其簽名及肖像用于商業宣傳,且浪莎公司在網頁上登載其肖像是在張柏芝同意的使用范圍和期限內,張柏芝稱“浪莎”侵犯其肖像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法院駁回張柏芝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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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柏芝
2009年9月,張柏芝在廈門出席某活動時,發現“浪莎女士內衣”在使用其肖像,以只授權浪莎襪子使用其肖像,但未授權內衣也用其廣告為由,再次起訴,要求賠償300萬元,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