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妮指友人洪同杰未經她同意便代表她賣樓,但洪反指獲其授權,雙方各執一詞
年輕時的甄妮(資料圖片)
據香港明報報道,上月剛舉行演唱會的女歌星甄妮,名下的大潭道浪琴園豪宅,2008年初遭友人洪同杰代表以2200萬元放售,但甄妮指原來從未授權洪某作交易,最后交易取消,買家取回110萬元訂金后,再向甄妮名下公司及洪索償110萬賠償。
案件昨于高院開審。57歲的甄妮薄施脂粉,由友人陪同到庭聽審,但她一直只是旁聽,未知會否出庭作供。由甄妮(原名甄苡婷)任董事的豐偉國際有限公司及洪同杰,被原訴惠國有限公司追討110萬元。
數據顯示,甄妮的公司2005年1月以1630萬購入浪琴園單位,現時單位仍屬其名下。公司注冊處數據顯示,惠國有限公司其中一名董事為資深物業投資者、訊匯金融集團創辦人之一謝兆凱。
代表惠國的大律師指出,2008年1月1日出價2200萬元欲購入甄妮公司名下的浪琴園1座20樓單位連車位,由于甄妮當時身處美國,其友人洪同杰稱已獲甄妮的公司授權,代為處理買賣。惠國董事之一王彥寧于08年1月3日,曾到律師樓與洪簽署臨時買賣約,惟不足兩周,甄妮的律師突發信指從無授權洪處理買賣,因此交易告吹,買家亦取回110萬元訂金。
惠國一方稱,根據臨時買賣約第7款,如賣家無故取消交易,除退訂外,還須賠償與訂金等額的賠償,若洪在未獲授權下冒充賣家進行買賣,即有責任賠償;相反如洪確獲得授權,則甄妮的公司須負上無故取消交易的責任。
王彥寧作供稱,2008年1月3日上律師樓時,知道洪是賣方(甄妮)的代表,但因賣方身處美國,她看到洪的授權書上其實未有賣家的簽名,但當時她相信賣家即甄妮回港后就會簽署,故放心簽署臨時買賣約。她承認從未見過甄妮,也從未透過甄妮確認洪已獲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