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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下午3時半,國開行原副行長王益受賄案庭審告一段落。央視女主持劉芳菲出證言為案件作證——王益曾經收受李濤賄款,為她償還房貸。(3月31日《法制晚報》)
“劉芳菲出事了”,這幾乎成了今年一季度最后一天報紙最大的娛樂新聞。我注意到,網上網友是近乎一致地聲討和嘲諷,大有墻倒眾人推之勢。輿情如此一邊倒,令人深思。
在貪官十有八九有女人問題的“統計學”出籠后,劉芳菲的名字出現在大貪官王益的庭審中,有偶然又有必然。說偶然,是因為與官員交往的明星藝人如過江之鯽,但像劉芳菲這樣上了法庭的卻極其罕見。說必然,則因王益受賄不是劉芳菲所能掌控的,與之談戀愛有如伴君如伴虎,王益案發后,樹倒猢猻散是早晚的事。
不過,我想提醒“腳踩”劉芳菲的人們注意的是,劉芳菲與王益受賄案有牽連是不爭的事實,卻也應該注意到“證人劉芳菲”的事實。在如今證人難出庭、證人保護制度嚴重滯后的情況下,固然不必對劉芳菲的證人身份和證言出庭報以掌聲,但是否要對她敢于面對現實、積極配合辦案機關出具證言的做法,給予些許肯定與期許呢?而且已被證實的情況是,劉芳菲當初并非王益的包養情人,而是戀人關系。
在眼下貪官與女藝人花邊新聞頻出的語境下,我們應該多一些對“證人劉芳菲”的關注,少些對“藝人劉芳菲”的盤問。(周稀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