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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薔
女藝人蕭薔不服被國稅局追稅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度判她敗訴,她因漏報2003年工作室付給她的薪水960多萬新臺幣(約合20多萬人民幣),必須補稅、罰款達385萬新臺幣(約合8多萬人民幣)。11月12日人在上海的蕭薔得知后,無奈地說:“我尊重法令,但彼此看法與認知不同,會再爭取應有的權益。”
判決指出,蕭薔2003年擔任寶僑公司、海悅廣告公司的產品代言人,又出書有版稅收入,都由她成立的“蕭薔工作室”簽約,工作室再付給她960多萬(約合20多萬人民幣),屬蕭的薪資所得,而蕭是工作室的負責人,須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蕭薔雖然解釋,這900多萬元(約合19多萬人民幣)是她向工作室的借款,后來已陸續償還,但其工作室的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都沒紀錄,無法證明有資金借貸關系,蕭薔因而敗訴。
這是蕭薔第二度敗訴,10月1日,蕭才因2003年在內地演出電視劇《心戀》,獲得400多萬片酬未報,在補稅、罰鍰共628萬余元的官司中敗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