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耀華既不會是第一個,也決不會是“終結者”
中國廣告協會日前發出通報,指出著名演員侯耀華共代言包括食品、、醫療器械等10個虛假廣告。在筆者看來,中國廣告協會的通告跡近于“馬后炮”,明星代言頻頻出事,已不鮮見。侯耀華既不是第一個,也決不會是“終結者”。隨手拈來,不勝枚舉。
例一:今年4月,央視曝光3家涉嫌加盟騙局的網站,其代言人范偉、王剛、張鐵林集體陷入“代言門”。廣告中,本來騎自行車買菜的范偉,通過28網站成功開創事業,擁有了加長林肯轎車。
例二:王寶強代言的河南綠業電腦學校石家莊分校涉嫌欺詐,很多學生表示是因為看到王寶強的代言廣告而選擇該校的,然而結果很讓人失望。
例三:今年10月2日,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消費者王順虎狀告“和其正”涼茶生產商和銷售商的案件,陳道明因是廣告代言人,也被訴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例四:李宇春走紅后代言商品從飲料到牙膏,從手機到電腦,不一而足。大把賺錢的同時,也遭到頗多非議。2007年,有消費者在天涯論壇明確指出,其代言的電腦涉嫌欺詐,李宇春應該向公眾道歉。
……
揣著明白裝糊涂
面對媒體的追問,侯耀華的回應堪稱令人憤慨——
“我沒有,血壓也不高,更不可能使用這種藥。難道給做代言,就一定要吃這個藥嗎?”
“可能有人濫用其名義做廣告,需要核實后才能回應。”
“曾有人用主持健康節目視頻,經技術處理后制作電視廣告并播出。”
“有一家黑芝麻糊還偷偷貼上我的照片說我“代言”呢,我找誰維權去?”
……
擺明就是一副揣著明白裝糊涂甚至裝無辜的嘴臉。
其實,何止一個侯耀華,所有因為虛假代言出事的明星,哪一個不是如此裝傻充愣,像竇娥一樣到處“喊冤”呢?
虛假代言就是犯法
在英美資本主義國家,對明星代言早已明文規定:虛假代言,就是犯法。在美國,更強調普通消費者虛假代言,同樣需要受到相應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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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俄州一家制藥公司新開發了一種治療十二指腸球部潰瘍的藥物,這家公司瞄上了影視劇演員菲德勒爾,請他做了75秒的廣告,付給150萬美元酬金。菲德勒爾面對巨額報酬的誘惑動心了。廣告中,菲德勒爾手持那盒新生產的,說自己在3年前就患了十二指腸球部潰瘍,服藥一直不見效果,后來有朋友給他推薦這一新藥,服用后一下痊愈了。
沒料想,在廣告播出三個月后,食品管理局接到了菲德勒爾前女友的電話。她舉報菲德勒爾在廣告中撒了彌天大謊。食品管理局立即聯合俄州警察署展開調查,發現果真如此。結果,菲德勒爾不僅主動將150萬美元的電視代言酬金上繳警察署,還自愿接受了警察署對他的5萬美元罰款。不僅如此,菲德勒爾還不得不接受了更為嚴厲的處罰:3年內被嚴禁參與拍攝任何媒介廣告!
筆者認為,在我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更應如此,不僅只在食品方面強調明星虛假代言須承擔法律責任,而應擴展至任何領域的產品代言。
誰來追究媒體與其它監管部門的責任
在一片討伐侯耀華的聲音中,筆者幾乎沒有看到對媒體與其它監管部門的拷問。一個廣告的投播,事先必須經過相關監管部門的嚴格審核,媒體亦有責任考查廣告本身的相關“證件”。侯耀華的10個代言廣告如何盛行于熒屏(甚至在人人喊打的今天,很多電視臺仍然熱播未停),其背后,監管部門的失職、媒體的唯利是圖,不能不說也是在“為虎作倀”,完全應該列為“共犯”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