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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訴愿會昨天駁回名模林志玲補稅的訴愿案,也就是說,林志玲仍應補稅加罰款上千萬元。官員表示,林志玲假如不服,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據指出,林志玲被臺北市國稅局查獲漏報綜合所得稅,遭裁處補稅加罰款共計上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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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的爭執點在于,林志玲與國稅局對她的所得性質認知不同。林志玲主張她的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所得百分之四十五的必要費用(例如置裝、美容、美髮支出);但國稅局認為她的所得是“薪資所得”,在當時只能扣除七萬五千元扣除額。
舉例來說,林志玲賺了一千萬元,假如是“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四百五十萬元,只有五百五十萬元要繳稅;假如是“薪資所得”,減掉薪資扣除額,還有九百九十二萬五千元要繳稅。
以百分之四十的稅率來算,扣掉六十五萬五千三百元的累進差額,“執行業務所得”的稅額是一百五十四萬四千七百元,和“薪資所得”的三百卅一萬四千七百元差了一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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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國稅局堅持林志玲是漏報所得稅,林志玲因此向財政部訴愿會提出復查。為了向委員說明工作內容與所得狀況,林志玲七月初親到財政部向承審委員解釋,當時還在財政部飚起一陣追星熱,許多財政部員工爭相向她索取簽名及合照。
盡管林志玲為了這樁補稅案親自出馬,但三位承審委員昨天還是支持國稅局的看法,認定林志玲必須補稅加罰款。
稅務官員說,以林志玲的個案為例,假如電視臺邀請她演出,簽約的是經紀公司,那她的收入就屬于公司給她的“薪資”;但簽約的若是林志玲本人,這筆收入才算是“執行業務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