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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藝人蔡依林、羅志祥、楊丞琳、關穎等人,遭某公司擅用他們的照片出售牟利,于是提告求償各臺幣100萬元(約24萬人民幣)。法院今天一審判該公司須各賠償4人50萬余。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4人的經理人公司均屬于天熹娛樂公司。此公司未經天熹公司與4名藝人同意,將4人的照片張貼在其網站上出售,4人認為肖像權被侵害,因此提告并分別向該公司求償100萬元。此公司則辯稱,他們是向《時報周刊》合法取得著作權授權,沒有侵犯4名藝人的肖像權,也沒有對他們的形象與名譽造成減損。
法官判決認為,侵害肖像權與侵害名譽權并不同,未取得肖像權而公開傳播或販賣相關商品,已侵害他人肖像權,至于是不是有貶損4名藝人,則是名譽權的問題,并不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