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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臺灣司法部門作出了一項判決:劉德華得為他12年前在臺灣拍電影《情義》(又名《黑金》)時不慎弄壞的直升機交付約125萬人民幣的賠償金。
據臺灣媒體報道,1997年,劉德華在臺灣拍攝電影《情義》,為拍戲需要,他和制片公司向當地一家航空公司租借了一架直升機,每小時的租金是8萬元臺幣。不料接下來,劉德華在乘坐這架直升機拍戲時,因為不小心碰到了駕駛艙內的操縱桿,導致飛行中的直升機旋翼角度下沉傾斜,葉片撞到了地面上的燈具,因此受損。航空公司事后花了約816萬余元臺幣修復葉片,并向劉德華及電影公司提出賠償要求。
2008年4月15日,臺灣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劉德華、電影公司與租機簽約人須共同賠償1020萬元臺幣,其中劉德華與電影公司應賠償510萬元臺幣。對此,電影公司曾表示“不關演員的事”,劉德華也通過助理表示“對事件不作回應”。
今年7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就這起官司作出了二審判決:因對直升機折舊部分的計算法與一審時不同,因此判決劉德華與電影公司應再多賠償159萬元臺幣,共計賠償669萬元臺幣,其中劉德華需要負擔600余萬元臺幣,約合人民幣125萬元,其他的部分由電影公司負責賠償。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