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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著名影星張柏芝,在無錫起訴浪莎針織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權索賠人民幣200萬元一案,日前經江蘇無錫崇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中新社報道,據了解,2005年11月,浪莎公司花230萬港幣請張柏芝為其攝制有聲和平面廣告各一輯,廣告使用期為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因滿意張柏芝的首度表現,浪莎公司于2007年12月再度與張柏芝及其經紀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廣告合約一份,以380萬元港幣的高價邀請張柏芝再為該公司拍攝有聲和平面廣告各一輯。但合同簽訂后,張柏芝未履行合同,浪莎公司也未向其支付任何報酬。
2008年5月,張柏芝偶然發現浪莎公司未經其同意,在該公司網頁上使用她在第一份合約期內拍攝的平面廣告進行宣傳。她認為第一份合約已到期,浪莎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肖像權,當即要求浪莎公司停止侵權、公開登報賠禮道歉并賠償其損失200萬元。
被告浪莎公司認為,在客戶網頁上使用張柏芝的肖像既在雙方約定的合約使用期內又符合合約約定的范圍,因此不存在侵權事實,要求法院駁回張柏芝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柏芝與浪莎公司前后簽訂了兩份廣告合約,雖兩份合約的經紀人不同,但均表示張柏芝本人同意浪莎公司在襪類產品上使用其簽名及肖像用于商業宣傳,且浪莎公司在網頁上登載其肖像是在張柏芝同意的使用范圍和期限內,張柏芝稱浪莎公司侵犯其肖像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法院駁回張柏芝的訴訟請求,并要求其承擔案件受理費2.28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