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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果演員假唱,觀眾可否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答:
假唱的法律定義是指演員在演出過程中,利用事先錄制好的歌曲、樂曲等代替現場演唱的行為。在營業性現場演出中,演員假唱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如果在營業性現場演出中演員假唱,購票觀眾完全可以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在營業性現場演出中假唱,演員應依法承擔以下責任:1.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將假唱演員名單向社會公布;個體演員在兩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2.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有權對假唱的演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營業性現場演出中,演出舉辦單位為演員假唱提供條件的,演出舉辦單位依法應承擔以下責任:1.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將演出舉辦單位名單向社會公布;演出舉辦單位在兩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2.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有權對為演員假唱提供條件的演出舉辦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營業性現場演出中發現假唱,購票觀眾有權在退場后依照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要求演出舉辦單位賠償損失;如果屬于演員的責任,演出舉辦單位在賠償觀眾損失后,可以依法向負有責任的演員追償。演出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或者法院對此類案件有管轄權。
四、演出實踐中,購票觀眾追究假唱責任人法律責任,舉證是個難題。即使有現場錄像進行對照,但目前并沒有權威部門出具有證明力的鑒定文書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