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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娛樂網訊 2008年11月文化部就營業性演出條例征意見———演員或者演出團體在營業性演出中出現“假唱”、“假演奏”等行為,將面臨國家法規的處罰。
文化部就“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意見稿中提出,如果演出中出現假唱,觀眾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文化主管部門還將向假唱者處最高10萬元的罰款。
林妙可假唱不在處罰范圍內
至于奧組委是否會因林妙可假唱受到相應處罰,張新建解釋說,《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是由營業性演出單位組織的商業性演出,對于奧運會這種國家大型活動的演出,不屬于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調整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