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審議的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確規定,名人代言產品使消費者權益受損的,將承擔連帶責任 |
“奶粉門”既往不咎
昨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四度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確增加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此項規定意味著,今后明星代言食品廣告將承擔與之相應的連帶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處長黃薇表示,因為社會公眾對名人推薦的食品會比較信任,所以法律規定個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目的,就是要求明星在做食品廣告的時候要有責任感,不能光做廣告,以后出問題就不承擔責任。如果名人代言的產品使消費者權益受損,消費者可以向代言名人要求賠償。不過,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奶粉門”事件中的代言明星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據悉,“奶粉門”事件后,問題食品的代言明星們成為公眾口誅筆伐的對象。某門戶網站做過一個“你覺得明星代言產品出問題,應不應該負責任?”的調查,共有近九萬網民參加投票,半數以上受調網民認為,明星應該承擔部分,甚至很大的責任。而包括晨報在內的媒體,也從各方面探討過明星代言食品的責任問題。但是由于現行法律將明星代言者的法律責任排除在法律規范范圍之外,食品代言明星的問責也只是“道德大于法律”。此次新規明確寫入《食品安全法》草案,明星們打廣告推薦的食品如果出問題,再說出“藝人沒有專業知識、義務為食品甄別真偽”等托辭,可能會“引火上身”。
回應:再做代言人自己先試吃
如此一來,明星在藥品代言之外,在食品代言方面也需要更加謹慎了。據透露,明星代言食品的一般程序是,相關企業先向明星經紀人提出邀請意向,然后經紀人和明星對該食品進行把關。至于廣告代言費,明星和其所在經紀公司則按一定比例分成。昨日付笛聲和任靜就發表聲明,急急與一飲料產品“撇清關系”,稱“從未代言過”打了他們圖像的該產品。同時,晨報記者還采訪了幾位涉及食品代言的明星、經紀人,他們普遍表示,新規定的增加,說明與明星代言相關的法律將越來越健全,不再“無法可依”,這無疑是個好事。而對他們來說,最大影響就是,今后在接食品類廣告時要“更加謹慎地對待”。
蔣雯麗曾為“三鹿嬰幼兒奶粉”做過代言,其經紀人常繼紅告訴記者,現在其屬下藝人不做藥品廣告,而食品廣告也會越來越謹慎。今后接受代言邀約前,一定要檢查相關質檢證書,而且要親自去考察,調查背景。作為前“三鹿酸酸乳”代言人,薛佳凝稱,再接食品類代言,自己除了請人做調查外,還會試吃一段時間,“(法規)健全是個好事,以后要有更多法律意識了。”而代言某瓜子品牌的蒲巴甲經紀方東方之星則表示,在簽食品類代言的時候一直會很仔細地討論品牌質量、條款等,“出了這個規定后,我們以后會更加謹慎地對待。”
喊冤:連帶責任對藝人不公平
不過,在表示會尊重國家規定的同時,對于今后將“對食品廣告負連帶法律責任”,也有不少明星、經紀人“喊冤”。剛簽下一單食品代言的董璇就表示,今后再有食品類代言,自己肯定會先行食用,各種文件缺一不可,把好關,“但我覺得連帶責任對于藝人來說不公平,名人效應是社會責任和商業價值的雙刃劍,出現問題就是輿論和社會關注的焦點,所以同樣的結果會被夸大。”而郭品超經紀人則表示,個人認為“連帶法律責任”不太合理,“連帶法律責任不大合理,因為藝人只是形象代表,并非是‘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商品要上架販售,是否有相關單位進行審查檢驗?不應該把責任歸咎于藝人。當然藝人是有道義上的責任,但非法律上的責任。”
[鏈接]
整治名人“醫托兒”
此前,國家廣電總局、國家工商總局、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家中醫藥局等五部門就加強廣播電視醫療藥品廣告監管下發通知,重申了廣播電視媒體發布醫療、藥品廣告的“四不準”,即:凡審批證明不符合要求,或擅自篡改審批內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以專家、患者形象作療效證明的一律不得播放;凡含有宣傳治愈率、有效率及醫生與患者進行現場或熱線溝通交流內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由藥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