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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狀告北京當代女子醫院侵權一案,日前經北京東城法院第四次開庭審理后,終于塵埃落定,原告范冰冰勝訴,并獲賠12萬余元。
據范冰冰工作室介紹,早在2006年6月15日,范冰冰前往北京中日友好醫院,在公證處全程公證下,鑒定自己有沒有整容。經過醫院檢查,最終鑒定指出,根據骨骼情況,范冰冰沒有做過手術或者放假體手術,下巴、鼻子、額頭、眼睛、兩腮都是“原裝”的。
2008年12月19日,此案庭審現場,范冰冰的代理人宣讀了起訴書,并再次出示了中日友好醫院范冰冰“未曾整容”的醫學鑒定書作為證據。法庭最后認定:范冰冰未曾整容的醫學鑒定書,是已被法律認證的重要法律依據。北京當代女子醫院刊登的廣告,嚴重損害了原告范冰冰的公眾形象,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判決被告賠償范冰冰12萬余元,并撤銷侵權廣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楊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