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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明星范冰冰狀告北京當代女子醫院侵權一案,日前在東城法院第四次開庭審理,終于塵埃落定,該案原告范冰冰勝訴,并獲賠12萬余元人民幣。
早在2006年6月15日,范冰冰前往北京中日友好醫院,在公證處全程公證下,鑒定自己有沒有整容。經過醫院檢查,最終鑒定指出,根據骨骼情況,范冰冰沒有做過手術或者放假體手術,下巴、鼻子、額頭、眼睛、兩腮都是原裝的。
2008年12月19日, 此案庭審現場,范冰冰的代理人宣讀了起訴書,并再次出示了中日友好醫院范冰冰“未曾整容”的醫學鑒定書作為證據。法庭最后認定:范冰冰未曾整容的醫學鑒定書,是已被法律認證的重要法律依據。北京當代女子醫院刊登的廣告,嚴重損害了原告范冰冰的公眾形象,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并判決北京當代女子醫院支付原告范冰冰賠償金12萬余元,并撤銷侵權廣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范冰冰說,為了保證自己的肖像權和合法權益,她才決定拿起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范冰冰表示,雖然之前不少新聞媒體都曾報道過自己整容的消息,“但我有醫學和法律上的證明來證實這些都是誣陷,這次的案子也是徹底給了我一個公道,也讓我自己真正證明了自己的清白,這也是一種收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