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韓國爆出藝人不平等合約案,包括全智賢、Rain、崔智友、文根英等當紅明星在內的354名藝人都被逼簽下嚴重侵犯個人權益的“奴隸條約”,藝人不僅要全盤交待學業、去向、交友、家庭,就連性生活也要上報。中國的經紀公司雖沒有苛刻至此,但對藝人也有許多條條框框的制約。尤其是明星經紀人,傳聞中的他們掌握著藝人的生殺大權,和明星一邊數錢一邊吵架,其中不少人甚至被稱為吸血鬼。
買你的身——合約期限最少八年
國內經紀公司的簽約年限為五年到十年,目前業內最流行的是八年為期。超女、快男的全國十強都要與天娛簽下長達八年的合同,而一些從小就被大型經紀公司栽培的少年偶像,則要簽下長達十多年的“賣身契”,例如謝霆鋒,為替父還債,他16歲時就和英皇簽約,合約從四年延長至十年;傳聞被李澤楷半億“贖身”的梁洛施和英皇的合約長達15年之久。
抽你的筋——敢跑?違約金罰死你
與合約期限直接掛鉤的是違約金,這是合約執行法律效力將藝人捆綁住的唯一手段。為了避免出現藝人一紅就走人的狀況,經紀公司會一開始就在合約中提出高昂的違約金。合約期限越長的,違約金額越令人咋舌。黃圣依向周星馳星輝公司單方面提出解約時,就遭到對方千萬違約金的索賠。內地天娛公司的違約金是一年100萬元,如果藝人提出提前解約,那么按照合約剩下的年數每年支付天娛100萬元,如果要一次性了斷則必須支付300萬元的高額賠償金,超女、快男全國前三名的賠償金則是一次性500萬元。
吸你的血——替公司賺錢抽傭超高
內地經紀公司和藝人之間的利益分成一般是“倒三七開”,也就是經紀公司抽七成,藝人拿三成,許多新人還需自費支付化妝、交通、住宿及訓練開支。天娛的合約里就明文規定,簽下的新人兩年內必須為公司義務演出五場,所有藝人沒有底薪,按照演出收入和公司分成,拿所得收入的四成。解約之后一年內還不得私自接活,違約者必須賠償公司50萬元人民幣。梁洛施也曾公開英皇對她的盤剝條款:公司沒有為她推出任何唱片,她不能賺取任何金錢;她只分得唱片銷售批發價的4.5%、影像產品銷售批發價2.7%、影像版權20%收益,沒有歌曲版權費。對公司來說,藝人不過是一件產品,有銷路自然“你好我也好”。新人簽約的條件苛刻,經紀公司的說法是,公司要花成本培養和包裝你,收回成本理所應當,藝人替公司賺錢天經地義,賺得越多越好。
扒你的皮——私生活必須坦白從寬
韓國經紀公司要求藝人報告學業、國籍、健康、家庭狀況、交友情況等私生活所有細節,若走紅前曾有陪睡或陪酒等不堪往事,必須全盤托出,懷孕、墮胎要及時匯報。而中國內地的藝人經紀合約中通常有這樣一條:甲方有權了解與本合約實施有關的乙方心理、生理變化、目前現狀、社會關系等資訊,并提出各種建議和相關安排。
從文本上看,“甲方有權了解”看似沒有強制意味,但反過來推論:若公司提出了解要求而藝人拒絕,那么,公司的權利就被侵犯了,藝人就違反了合同的約定。通俗來講,這條合約的潛臺詞是:公司不問也就算了,要問了,你就得坦白從寬。而所謂的“心理、生理變化、目前現狀、社會關系”,其實和韓國經紀公司的要求差不多,只不過沒那么具體、更為模糊罷了。
韓國藝人連性生活都要報告,而中國藝人談戀愛也都需要告知公司,有些公司甚至明文規定藝人幾年內不準戀愛。臺灣藝人時常在綜藝節目中抱怨公司限制了他們的戀愛自由,大陸歌手金莎曾在博客中表態“好想談戀愛”,雖然內容簡短卻可明顯感受她“太委屈”的情緒。與金莎同公司的林俊杰、蕭蕭等藝人都面臨著想愛又不敢愛的局面,更傳金莎曾被公司以雪藏為要挾不準戀愛。而臺灣天后蔡依林早前被公司放寬限制準許其談戀愛,讓圈內眾女星眼紅不已。
據《南都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