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近日發布《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規定:營業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備受大眾關注。昨日記者致電文化部演出處,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個規定05年就已經有了,而今年11月12日發布的實施細則對假唱這一條并沒有做重新的修訂。”
在《細則》中記者看到,關于消費者的利益該如何保障,文中并沒有涉及。昨日文化部演出處工作人員只是稱,會有稽查部門來監管。
記者隨后致電西安的陳黎力律師,“觀眾既然購買門票觀看演出,就等于與主辦方形成合同關系,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一旦演員‘假唱’欺騙觀眾,觀眾就有權要求退票。”但是對于假唱的行為如何進行監督,陳律師稱,這確實存在難度。如果在某種特殊情況下,電視臺為保障演出效果,演員不得不進行“假唱”時,條例的實施細則應該做出“特殊情況的例外”規定。本報記者潘莎莎
60%%被調查者:監督有理,投訴無門
三年前就有明文規定,但據了解,三年來,沒有一例觀眾關于假唱的投訴,同時,文化執法總隊也沒有處罰過一例假唱事件。大眾在對假唱憤怒的同時,會為自己的耳朵維權嗎?
昨日記者隨機采訪了十位讀者,對于明星假唱,大多讀者持反對的態度,但覺得“監督有理,投訴無門”。60%%被調查者:很反對,但投訴無門
“對于假唱,我個人是非常反對的,我覺得這純屬一種欺騙行為。花錢看演唱會就是想近距離聽偶像唱歌,就是希望能看到他們真正的實力。即使是有瑕疵的至少也是真實的。”但對于“假唱”處罰,35歲的西安市民黃先生說:“如果在演唱會上發現歌手假唱,我會想到投訴,但是去什么地方投訴卻不太清楚。我想這也是很多人的一個困惑,當投訴無門的時候,也許就只能自己私下發發牢騷了。”
公務員李先生表示要是他看到了假唱,一定會舉報,至于投訴的方式,“我想我首先會給消費者協會打電話,同時也希望對這樣的投訴途徑,有關部門也應該廣而告之。”54歲的楊女士說:“大家要養成一種維權的習慣,只要全民都關注這個事情,整個行業就肯定能規范。”
20%%被調查者:應該包容一點
“明星假唱這種事情太多了,但我想大多數人都是很矛盾的。首先人們花錢看演出,當然期待能夠看到一個完美的表演。如果歌手們頻頻破嗓或者走調,觀眾一定會很失望。但如果都采取假唱,那么也就失去了看現場的意義。所以我覺得‘假唱’還得一分為二地看。大家應該包容一點。”
20%%被調查者:規定實施太難
45歲的公務員成先生說:“假唱也是為了讓觀眾看到更完美的演出。但是我希望在這方面有一些嚴格的限制,不能想假唱就假唱。而這些規定的出臺,我覺得意義不大。如何監督是關鍵。規定是好的,但實施起來肯定會有難度。”本報記者潘莎莎
說“假唱”
文雋:關鍵在于界定“營業性演出”
昨日,香港電影金像獎前主席文雋在他的博客中談到“假唱”時表示,條例實施的關鍵在于界定“營業性演出”。他說:“我有興趣知道的是這個所謂‘營業性演出’,是否包括電視臺的綜藝節目及轉播的一些晚會。例如:金雞百花獎的演唱環節,我們現場所見,大都對口型假唱;又例如春晚,不成文規定也是公開秘密,播出聲帶,必然是事先已錄好的,現場張嘴對歌,也是做做樣子而已!”
崔健:努力有成果,很欣慰
假唱問題在娛樂圈內一直屬于秘而不宣的“潛規則”。日前有媒體采訪歌手鄭鈞,鄭鈞給出了“真唱比例僅占20%”的結論,并自嘆不知“自己處于怎樣的一個行當”,頗感無奈。就此話題,記者電話采訪了“真唱運動”的倡導者——搖滾老將崔健。其助手表示,真唱運動不是新鮮概念,提出已近兩年。而文化部此次發布條例,可看作一直以來的努力終有成果,崔健對此表示欣慰。這意味著,觀眾將欣賞到更多優秀的真唱表演,優秀藝術家將有更廣闊的舞臺。
張靚穎:要是“對嘴”我就拒絕
張靚穎昨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這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因為真唱是理所當然的事情。現在歌手準備個人演唱會都是半年以前就開始,所以基本不存在假唱的現象,不過卻很難避免一些商演或者單位的演出邀約,出于節省成本的考慮,希望歌手現場‘對嘴’就行。我個人碰到這種情況,當然就是拒絕,不去了。”
周艷泓:真唱是歌手的職責
“我覺得作為一名歌手,真唱是你的職責,是一個職業道德。只有這樣才對得起觀眾,同時也是對自己的一個尊重。尤其是在一些與觀眾有直接交流的演出中,更應該做到真唱,不能欺騙觀眾。但是在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