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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馳控告《壹周刊》冤枉他嫖妓,《壹周刊》最后要加倍賠款求和才能了結訴訟(資料圖片)
藝人周星馳控告《壹周刊》及主編5年前刊登的報道,誹謗他在上海嫖妓,案件原定今年6月在香港高院開審,但《壹周刊》提出大額賠款和解的要求,他最初認為賠款不足而拒絕接受,直至對方將賠款加倍才接受。周星馳昨日(10月17日)透過律師在高院宣讀聲明,重申任何影射他與該名女子有任何關系的指稱,都是欠缺理據及不成立的,正式替案件畫上句號,惟賠款金額未有在庭上透露。
原告周星馳在公開聲明中指,于2003年8月20日出版的第702期《壹周刊》,刊登一篇誹謗他的報道。該期封面刊出一張他的大幅照片及《女友早機走 發廊妹接力 周星馳套房有安全套》的標題,內頁則刊印了一句:“周星馳在上海拍戲拍得如火如荼……但本刊發現,星爺趁女友回港,即晚與發廊妹短聚”。
周星馳認為,上述報道、封面及內頁句子,含有多句影射他在其女朋友離開后數小時,即對女朋友不忠;又影射他在上海嫖妓及指他是不道德的人,因此對他構成嚴重的誹謗及虛假指控,令他覺得極度憤怒、苦惱及尷尬。
周又指《壹周刊》的誹謗言詞,其后更在該雜志的網站及其他媒體(包括壹傳媒旗下報紙《蘋果日報》)刊載,進一步加劇對周星馳造成的損害及傷害,因此他興訟控告《壹周刊》的出版人及東主壹周刊出版有限公司及該刊主編左少珍等被告誹謗。
周星馳在公開聲明中表示,該酒店套房有兩個分開的房間,而帶該名女子入酒店套房的是另外一名男子,而該男子是于晚飯后單獨離開該套房及于凌晨3時后,才與該女子回套房。周星馳并不知悉該女子在該套房內,也與她無任何形式的關連,任何影射周與該女子有關系的報道,都是欠缺理據和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