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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是艷照門一案開庭審理的日子,控方證人陳冠希卻委托律師向法院提出“不來港作證”的申請。如法院接受此申請,控辯雙方必須前往陳冠希的居住地美國才能取證。據悉,案件將延后至11月26日再度提審,法院將對此申請做出決議。而陳冠希經紀公司發言人昨日告訴記者,陳冠希此舉并非突然決定,而是早前返港道歉時與香港法院達成的協議。“艷照門”被告史可雋被指控于2006年1月1日至6月8日期間,在香港三度不誠實取用計算機等罪名。該案原定于昨日在香港開庭審理,但控方證人陳冠希表示不會來港出庭作供,而控方認為有關取證是必須的,所以向高等法院申請外地取證。
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外地取證絕非罕見,只是將某一證人的口供在外地處理,原訟裁判官也可到場列席,以便判斷證人的誠信。余下的審訊仍在港進行,而辯方也可反對控方申請外地取證。陳冠希經紀公司的發言人告訴記者:“早在陳冠希返港道歉時,就已經與香港法院達成協議,開庭時不需返港作證。”
此外,鑒于艷照門事件所引發的不良影響,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全面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并由即日起至明年1月31日,展開首階段公眾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