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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擅自單方解除與經紀公司上騰娛樂的演藝協議,并轉投“快樂男生”活動,2004年“我型我秀”冠軍張杰被東家告上法庭。近日,市二中院對這起演藝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宣判,維持一審法院認定雙方演藝協議合法有效,由張杰向上騰公司賠償50萬元的判決。
2004年,張杰參加上騰公司主辦的“我型我秀”選秀活動并獲得冠軍。同年9月1日,上騰公司與張杰簽訂演藝協議,約定由上騰公司替張杰負責所有娛樂演藝事業安排,未經上騰公司同意,張杰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其他公司簽訂類似合同。
2007年4月14日,張杰報名參加了2007“快樂男聲”活動。同年4月19日,上騰公司收到張杰有關解除演藝協議的律師函。次日,上騰公司委托律師致函張杰,雙方之間的代理協議書依然有效,立即終止擅自參加“快樂男聲”節目活動的行為。
同年5月3日,張杰與天娛傳媒有限公司簽訂了演藝經紀合同。一個月后,上騰公司將張杰告上法庭,訴稱張杰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協議規定,請求法院判令張杰繼續履行與上騰公司簽訂的演藝協議。
張杰則反駁認為,2006年下半年上騰公司發生人事變動,張杰為自己的演藝發展考慮,要求解除與上騰公司的協議,上騰公司也曾口頭表示可以解除合同;而且上騰公司未獲得營業性演出的許可證書,上騰公司與張杰之間的協議屬于無效協議。
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張杰報名參加2007年“快樂男聲”活動,此后又與天娛公司簽訂演藝經紀合同,違反了與上騰公司之間的約定。故法院作出上述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