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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毅面臨強制運行給付違約金48萬元。
因同時為兩家電動車廠商代言,明星陸毅及他的代理方中干公司被北京新日電動車公司訴至法院。據京華時報法院判決陸毅和中干公司給付違約金48萬元后,兩被告卻一直沒有履行。日前,原告新日公司向密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對中干公司和陸毅強制運行,密云法院已經受理。
據報導,2005年7月24日,新日公司、中干公司、陸毅共同簽訂為期兩年的形象代言合同。去年初,新日公司發現陸毅為另一電動車作銷售宣傳廣告,新日公司將陸毅及中干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其與中干公司、陸毅簽訂的合同,中干公司、陸毅返還其多支付的酬金及違約金120萬元。
在此案審理時,陸毅及中干公司稱,新日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違約未給付最后一條48萬元的代言費,并延遲給付第一條代言費,因此反訴要求新日公司給付最后一條代言費48萬元及滯納金,第一條逾期付款的滯納金20.52萬元。
法院審理后判決,陸毅在與新日公司約定的合同期限內,又成為其他品牌電動車代言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中干公司給付北京新日公司違約金48萬,陸毅負連帶責任;同時,新日公司在約定的合同到期日前依然使用陸毅代言的廣告,應對陸毅支付相應的酬金20萬以及滯納金20.5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