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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屠洪綱欲賣掉房子,收完定金后因無法提供房產證被判雙倍賠付。記者昨天獲悉,屠洪綱認為是開發商工作不負責丟失了自己的房產證,因此將對方訴至法院索賠自己的損失30萬元。
屠洪綱起訴稱,2000年10月,他與南湖花園公寓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契約,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了一套公寓。次年,他入住公寓,隨后向開發商指定的律師咨詢辦理房產證,被告知房產證辦好需抵押在銀行。2003年,他收到開放商指定律師交給他的房產證復印件,于是很放心。
后來屠洪綱計劃移民,準備出售名下房產。今年1月,他找到買主,雙方談妥價錢為200余萬后,簽訂了買賣協議書,屠洪綱收取買主預付的30萬元定金。隨后屠洪綱還清所有貸款,向銀行索要房產證。但屠洪綱被告知,銀行并未抵押過他的房產證。
屠洪綱多次向開發商索要房產證,先被一再推諉,隨后得知自己的房產證已被開發商丟失,需要重新補辦,需時約8個月。然而此時,屠洪綱與買主約定的時間已經到期,卻因他拿不出房產證無法交易,遂退回買主定金30萬元。
但買主認為屠洪綱的行為造成違約,需要雙倍返還定金,并將其起訴。屠洪綱承認自己確實違約,但不具有主觀故意性。
法院審理后,判決屠洪綱需按照雙方協議規定,雙倍返還定金60萬元。
另外給付買主30萬元后,氣憤的屠洪綱將開發商起訴至朝陽法院。他認為,開發商工作極不負責任,丟失了他的房產證,導致其房屋無法交易損失30萬元。屠洪綱還說,他曾經找過開發商討要賠償,卻遭到拒絕。
昨天下午,記者多次致電南湖花園公寓開發商,對方一直稱主管此事的經理正在開會,其他工作人員無法接受采訪。
朝陽法院表示,將擇日開庭審理此案。(記者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