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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藝人梅艷芳的遺產案,香港高等法院裁定梅艷芳母親敗訴,裁定梅艷芳在二○○三年死前一個月訂立的遺囑有效。
梅艷芳的母親向法院起訴認為梅艷芳在訂立遺囑時,肝臟功能已衰竭影響到她的精神狀態及訂立遺囑的清醒程度。但判決書稱,梅艷芳訂立遺囑前一天,身體狀況良好,可以返家休養,而遺囑屬性與梅艷芳精神狀態正常時,曾表達的意愿一致。
根據梅艷芳二○○三年訂立的遺囑,她的遺產會注入信托基金,用作支付其母親每月生活費及外甥侄女的教育費,好友劉培基獲贈兩幢房子,所有資產在梅媽媽去世后,會扣除開支,捐給妙景佛學會。
這次訴訟,與訟雙方的裁判費,都由梅艷芳遺產撥款支付。梅艷芳母親表示,不服判決,將要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