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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為民昨天入監服刑,隨身只攜帶佛經與唐詩。
誣告前女友遭判刑4個月確定的藝人陳為民,昨天下午帶佛經與唐詩向士林地檢署報到,檢察官訊問后,發監運行,進入看守所后,他的編號“1166”。
刑法規定,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得易科罰金。陳為民所犯誣告罪,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雖然地院判處他有期徒刑8個月,減為4個月,但依規定不得易科罰金。
陳為民(44歲)昨天下午2時,搭出租車到士林地檢署報到運行,沒停下腳步接受采訪,僅簡短地回答記者詢問稱“紙袋內裝三本佛經”,隨即由法警引導進入拘留室,傍晚6時40分押解到士林看守所服刑,在看守所檢測時,共有佛經、唐詩等6本書。
91年間陳為民為清償卡債,再向渣打銀行申辦代償卡債的信用卡,渣打確認無誤后,91年6月發卡,并撥款22萬5,000元清償陳的卡債。
91年10月,陳為民與侯如分手,因兩人交往期間財務不清,陳對侯女不滿,虛構“侯如未經其同意授權,偽造其簽名申辦信用卡刷卡及預支現金廿四萬余元”之訴狀,在92年4月遞狀控告侯女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經檢方不起訴處分確定后,侯如反控陳為民誣告。
陳為民堅稱,分手后才知道侯女用他的名義辦卡,且無誣告之意,但銀行承辦人作證稱曾電話聯系陳為民查證,其中,渣打銀行信用卡曾因聯絡不到他本人而退件,他再度申請才通過,法官認為若侯女冒用陳名義申請,當她接到銀行查證電話時,何須說陳在大陸拍戲無法聯系,僅要找人冒充回覆即可,且銀行帳單都是寄給陳,在今年2月判決陳為民誣告有罪,陳未上訴而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