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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泳是否構成妨害風化之公然猥褻罪,法界人士大都認為,必須視個案有無在公開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的場所、實施足以引起性欲的行為而定。檢方傾向較嚴苛認定,法官則要看證據,但院檢均認為,若媒體報導猥褻圖象恐會吃上官司。
法界人士認為,如果沒有事先預告,選擇在私人場所或在數百公尺外的海域裸泳,應可算是非一般人所能共見共聞,可能不構成“公然”,或者說沒有公然猥褻的犯意,既使有人用長鏡頭看到,也不會構成犯罪。但也有人認為,如果“預告”在何時何地要裸泳,既使沒有公開,恐會有“意圖供人觀覽”的公然猥褻行為。
法界人士指出,是否構成猥褻,通常以是否引起性欲來論定,但像“遛鳥俠”一樣,露出第三點狂奔,雖不一定引起性欲,但也會被認定有公然猥褻犯行。第三點不露,通常構成的機率不高,但也有檢察官較嚴苛地認為,既使不露點也不能排除構成犯罪。
檢察官舉例,影視紅星應該不會唐突地露出第三點,他們若真要裸泳,可能選擇跳進泳池后再脫掉泳褲,之后亮出泳褲強調已在裸泳,把裸體浸在水中“意思一下”,但因藝人對影迷具有一定吸引力,或許這種行為就會引起性欲而構成公然猥褻罪,檢方對這種作法應該嚴苛認定。
法界人士并認為,媒體如果明知有公然猥褻行為,還發照片配合報導,恐怕得吃上散布、播送猥褻圖畫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