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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子不養”最終對簿公堂,在臺灣不乏先例。過去多次有名人父親遭子女告上法庭,但最終獲賠的撫養金額普遍不高。例如臺塑集團的少東王文堯,盡管一度拒認私生女小宣,但經法院確定為父女后,每月只須付撫養費4萬元新臺幣(約人民幣1萬元)。
歌星齊秦在臺灣服兵役時,與臺北華國飯店歌手方美芳同居。隨著齊秦在樂壇竄紅,他與方美芳的差距愈拉愈大,兩人經常爭吵,最后齊秦提出分手。當時方美芳已懷孕,并于1987年生下兒子方偉。
2001年,方美芳以方偉之名控告齊秦。經過多年訴訟,且DNA化驗證實齊秦和方偉為父子,法院最后判齊秦須付撫養費526萬元新臺幣(約人民幣130萬元)。方美芳雖不滿結果,但無上訴。
此外,臺灣著名建筑商“贊泰集團”少東邱偉倫亦鬧出與臺灣名模李珊珊有婚外情,兩人更生下兒子,但因邱逃避撫養責任,李興訟要求2千萬元新臺幣(逾500萬元人民幣)撫養費。
雖然李珊珊勝訴,但法院只判邱須付84萬元新臺幣(約人民幣20萬元),及每月付兒子2萬4千元新臺幣(約人民幣6千元)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