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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二手房房主拒絕辦理過戶,買房人莫少聰、洪女士將賣房人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雙倍返還定金40萬元。昨天(7日),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莫少聰與洪女士的代理人稱,原告購買的房屋成交價是414萬元,2007年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20萬元的定金,2008年1月24日獲得了渣打銀行的批貸。后被告拒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被告代理人表示,原告違約在先,原因是雙方與中大恒基簽訂委托過戶合同時,約定在15日內交齊房款,而原告辦理貸款時間過長,故被告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被告提交了一份中大恒基的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雙方曾約定在15日內交齊房款。
被告當庭還表示,被告當初賣房是由于著急用錢,但原告未能按約定支付房屋款,現被告錢款已周轉開,故不同意繼續賣房。此案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