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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糾紛被經紀公司訴違約
因演出合同糾紛,廣州明珠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將演員鄧超告上法庭。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廣州明珠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稱,2002年9月11日公司與鄧超簽訂了《演藝人員經理人合同書》。按合同約定,公司全方位安排、管理、策劃鄧超演藝事業,并使得鄧超演藝事業獲得長足發展。然而,就在鄧超名利雙收、演藝事業如日中天之際,鄧超開始頻繁違約,如無理拒絕出演由公司策劃制作的電視劇;多次在事先未征得公司同意、事后也未告知公司的情況下,擅自接受他人為其安排的演藝活動;拒不履行續約義務等。
該公司表示,鄧超的違約行為損害了公司經濟利益,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故請求判令鄧超支付違約金、律師費、公證費,并賠償經濟損失共計750萬余元。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