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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繼出演《集結號》、《李米的遭遇》等華誼兄弟公司投拍的電影后,鄧超常被誤認為“華誼小生”。但近日因演出合同糾紛,鄧超真正所屬公司廣州明珠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將他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鄧超支付違約金、律師費、公證費、并賠償經濟損失共計750多萬元人民幣。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老東家不滿愛將“違約”
廣州明珠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稱,2002年9月11日公司與鄧超簽訂了《演藝人員經理人合同書》。該合同書簽訂后,雙方開始實際履行。按合同約定,公司全方位安排、管理、策劃鄧超演藝事業,并成功將一名默默無聞的演員發展成知名演員,知名度急驟提升,片酬大增。
原告稱,就在鄧超名利雙收、事業如日中天之際,也到了雙方合約即將屆滿之時,鄧超開始頻繁違約,其在合同期限內做出惡意損害公司合法權益的行為,如無理拒絕出演由公司策劃制作的電視劇;多次在事先未征得公司同意、事后也未告知公司的情況下,擅自接受他人為其安排的演藝活動;拒不履行續約義務等。
鄧超、華誼早有“好感”
其實,早在去年就已傳出鄧超將與老東家分手,跳槽華誼的新聞。業內人士分析:第一,華誼要開出更優厚的條件吸引鄧超,因為他已是內地當紅四大小生之一。 其次,鄧超同老東家的合約規定鄧超在期滿后兩年內無論跳槽哪家公司都要征得老東家同意,否則算違約。
隨后,記者致電華誼總裁之一王中磊,他表示對“鄧超成被告”一事毫不知情,雖然之前華誼與鄧超多次合作,但目前還沒有與鄧超簽約,所以不便回應。對于未來鄧超的去向,王中磊表示“一切皆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