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歐格美模特藝術有限公司的藝術總監王武,以能舉辦大型文藝演出,并請來姜昆、宋祖英等知名演員為名,要走了江西民生集團90萬元預付款,但是合同中約定的演出此后卻從未上演,這筆錢王武也拒絕退還。近日,市一中院認定王武構成合同詐騙罪,終審判處其13年有期徒刑。
46歲的王武是江西南昌市人。2004年4月2日,王武以公司名義與江西民生集團的董事長王某簽訂了《宿州“光彩之夜”大型文藝晚會協議書》。雙方約定:2004年4月26日晚,在安徽宿州市光彩大市場工地舉行“光彩之夜”大型文藝晚會,歐格美公司負責晚會的策劃、導演、撰稿和組織演出,演員包括宋祖英、姜昆、費翔、瞿穎、李金斗等人。為此,民生集團須支付各種費用合計人民幣162萬元。
王董事長說,合同簽訂后,按照王武的要求,他當即支付了90萬元,但對方拿到錢后不久,就以“演出費漲價了”、“宋祖英等演員的時間安排有問題”等理由推脫。鑒于各項籌備工作此時都已展開,他只好予以妥協。雙方再次約定,演出時間推遲到6月28日,王武先退款65萬元,但是王武退還了15萬元后就再也不見蹤影。直到當年的8月12日,既不見邀請來的巨星,也找不到王武的他只好報案。
庭審時,王武表示,自己并沒有存心騙錢。簽訂合同后,他馬上邀請費翔、瞿穎參加該活動,并支付了13萬元的演出定金,其余的明星自己也很熟悉,完全可以按期邀請。該晚會沒有如期舉辦是因為“光彩城大市場不能如期開工,市領導屆時不能出席該晚會”。此外,上述90萬元是定金,無論歸還與否都是合同糾紛,不屬于刑事犯罪。
王武辯解中所“熟悉”的姜昆、宋祖英、費翔、瞿穎等人均在法庭上出具證言,稱自己不認識王武,也不知道所謂的歐格美公司,更沒有受邀參加“光彩之夜”文藝晚會。
王董事長提交的證據表明, “光彩城大市場”確于2004年4月27日開工奠基,中央及地方的有關領導參加了該次開工典禮。
近日,市一中院做出終審認定,因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合同中明確約定是定金的,且未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的,才適用“違約方不得要求返還定金”的定金規則,因此該90萬元不屬于定金。此外,王武在明知其無法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情況下,仍然拒不將大部分剩余錢款退還給被害人,其行為足以證明其主觀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惡意目的。
據此,市一中院終審判處王武13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同時,法院還責令王武繼續退賠剩余的75萬元,以發還給受害人。(記者王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