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2日,臺灣著名歌星蔡琴在四川省體育館舉辦了“蔡琴不了情經典歌曲演唱會”,聲動蓉城。孰料,蔡琴演唱會主辦方卻因版權官司成了被告。昨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四川代表處劉女士向記者獨家透露:日前,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一紙訴狀遞到了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蔡琴個唱主辦方侵犯音樂版權。此案已獲受理。
原告方:一首歌索賠1萬元
昨日,原告方中國音著協負責人朱主任介紹,有關證據顯示,蔡琴成都個唱至少有5首歌侵權,此次狀告主辦方侵權一首歌,賠償金額1萬元,只是為了讓他們吸取教訓,增強版權意識。
朱主任聲稱,在蔡琴成都個唱前,中國音著協曾派人提前聯系過主辦方,當時雙方協商未果。演出結束四個多月至今,蔡琴及主辦方仍沒有繳納著作權使用費。為了維護音樂版權,中國音著協最終將蔡琴個唱主辦方告上法庭。
著作權:唱自己的歌也得交錢
蔡琴在演唱會上唱她自己的歌也得交錢嗎?朱主任說:“按照著作權法規定,蔡琴唱歌是需要向詞曲作者交版權費的,即便唱她自己寫的歌,也要交錢,不然就是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地區歌星的版權費為何由內地音著協來收?對此疑問,朱主任解釋:“早在幾年前,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就與內地音著協達成了追繳音樂使用費的信托關系,臺灣音著協可以代表內地音著協在臺灣收費,內地音著協也可代表臺灣音著協,在內地收繳音樂版權費。”如果蔡琴成都個唱不繳納版權費,她回到臺灣,臺灣音著協照樣可以代表內地音著協向她追繳和處罰。
被告方:繳費也得有標準啊
說起版權官司,此次演出主辦方有一肚子委屈:“幾年來,版權協會來收費,我們都按章繳納了。但收費總歸有個標準吧?這次他們來收費,既沒有著作權人的授權證明,也沒有出示任何有關收費標準,說了幾個價,我們都不曉得該咋個繳費了。而且他們提到的《天涯歌女》一歌侵權,證據不足有待查證。”
北京著名音樂人李凡昨日介紹,歌星演唱會頻頻爆出侵權官司,大多與費用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有關。爭議的焦點多在版權使用費的數額和計算方法上。據了解,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由國家出版局批準,于1992年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機構,以集體管理方式,代表音樂著作權人行使權利。依據相關規定,演唱會版稅率最低為2.5%。照此標準,一場演唱會的版權使用費應為實際座位數×票價×2.5%,而這個數字往往令演出商無法接受。
音著協四川代表處有關人士介紹:目前,根據成都具體情況,成都地區明星演唱會的收費采用的還是定價型,因場地不同,收取費用有1萬、3萬、5萬等不同等級。
中國音著協狀告蔡琴成都個唱音樂侵權一案,將于3月開庭,演出主辦方表示,正在積極準備應訴,極有可能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