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初之時,范冰冰憑《心中有鬼》一舉拿下44屆金馬獎的“最佳女配角”后,可以說是開年的一個好兆頭,盡管她主演的《蘋果》遭禁,又因為“和打磨演技比起來,顯然她的臉打磨得更成功”被網友評選為“中國娛樂界可毀滅眼球10人”中的一員,但這些都不能阻止《時尚芭莎》邀請她成為2008年第二期的封面人物,要知道,目前為止上過《時尚芭莎》封面的國內女星也就只有章子怡、趙薇、周迅、李冰冰、范冰冰五位女星,這可是衡量明星價值的一個重要標準。
昨日,有網友在博客里轉發了《時尚芭莎》即將出版的關于范冰冰的專訪,采訪中范冰冰講述一路走來的艱辛,并自曝曾花20萬向瓊瑤買自由。
出演《還珠格格》前,范冰冰已經輾轉于多個劇組,跑過兩年的龍套,直到劉雪華推薦她出演《還珠格格》。《還珠》第一部播出后,范冰冰成為有史以來最紅的“丫鬟”。拍完《還珠》,范冰冰和瓊瑤的經紀公司簽下8年合約,范冰冰對未來充滿期待,“從此可以謝絕一切不必要的應酬和談判,只要專心地演好戲就行了。”然而,合作未滿一年,雙方就鬧上了法庭。
1998年,瓊瑤的經紀公司尚未在內地設立辦事處或者是分公司,很多找范冰冰的影視廣告必須聯系到臺灣才能洽談,耽誤了不少事情,范冰冰有一個月僅和臺灣經紀人的電話費就花去8000元;內地的一家廣告商本想請范冰冰做形象代言,最后卻被臺灣經紀人換成了公司的另一位女演員。范冰冰和母親一起,向公司提出解約并鬧上法庭;經紀公司也起訴范冰冰單方解約并提出賠償費100萬元。
100萬元,對于當時的范冰冰來說,是個天文數字。那一年,父母剛剛結束了煙臺的生意,來到北京定居。他們買了一套房子,首付占去了家中大半的積蓄,母親在煙臺的10年經營就剩下銀行里一張20萬元的存單。在冰冰眼里,那是父母晚年生活的基礎;但在母親眼里,那是女兒通往自由的門票。
那天晚上,母親把冰冰叫到房間,拿出了那張存單。母親說盡管當年冰冰未成年時與經紀公司簽訂的合同不合法,但瓊瑤畢竟有恩,人生不要有太多積怨,我們就用20萬去換個自由身。冰冰抱著母親的雙肩,放聲大哭。最終,在法庭的協調下,范冰冰以20萬元賠款與經紀公司解除了合約。
如今的范冰冰,片約不斷,一年的收入早已是20萬的許多許多倍。她不但在23歲之前就還給了母親一張20萬元的存單,更有足夠的能力讓全家人過上優越富足的生活。